“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
美满婚姻是很多人的愿望,
但在现实中,
夫妻之间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分歧,
导致婚姻出现裂痕。
近日,
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姚某(男)与王某(女)于1992年举行结婚仪式,
2023年12月8日补办结婚证,
婚后生育一子一女。
姚某于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间
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王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均判决不准予离婚。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3年9月姚某再次提出离婚,
经查姚某与案外人彭某于2023年7月15日生育一子,
于2023年12月20日生育一女。
在婚姻存续期间,
姚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以 1000 元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人,
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王某另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姚某与他人签订的房产协议无效。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本院审理,
姚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生育一子一女,
且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涉案房产,
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在本案中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规定,
判决该价值45万元房产归王某所有,
王某支付姚某9万元,
并判决姚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素材来源:临颍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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