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往往会要求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那么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本文结合司法案例加以分析。
一、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民法典》[①]第80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3〕25号)[②]第40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1号)[③]第二条,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23]44号)[④]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综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基本可以确定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但是上述规定尚未明确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二、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
质量保证金是什么性质呢?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一)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
该观点认为根据建筑领域的行业习惯,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工程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该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计是为了保障承包人及建筑工人的利益,而质量保证金正是工程质量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时的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合同对价,因此将质量保证金认定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也是符合立法意旨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⑤](2023)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量保证金,因此从工程款中预扣的质量保证金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属于承包人工程建设的合同对价范围。
同时,最高院民一庭编著的《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四十条释义写明:“从某种意义上讲,返还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视为附期限的工程价款支付义务。该期限即为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因此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关的判例支持。例如,在(2023)最高法民终483号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凯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及时返还,逾期返还的应支付利息。最高院也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及理由。
在(2023)川01民终13711号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都江堰东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质量保证金属于东润公司暂扣的一部分工程价款,在具备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的范围,故省一建公司上诉提出第一期质量保修金1967871.98元具备支付条件,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在(2023)京民终366号中联润世(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其认为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在一审审理中,质量保证金即竣工结算总价的5%并未达到支付条件,但二审审理期间质量保证金付款期限应已成就,应予以支付。该部分款项的利息应自2023年2月7日起计算。二审法院明确认为:由于该部分款项(质量保证金)亦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故亦应属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二)质量保证金不属于工程价款
此观点认为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为确保工程质量采取的担保措施,尽管实践中大多数是约定以工程款的一部分抵作质量保证金,但是实际上将导致预扣的质量保证金的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属于工程款,因此也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23)3号),第38条写明:如何界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该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的判例支持。例如,在(2023)赣民终23号会昌县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祥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列为案件审理焦点,并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虽是从工程价款中按比例提取的,但其功能在于担保施工方履行工程质量维修义务,如果产生质量问题,施工方不履行维修义务,可以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故其虽然来源于工程价款,但性质已经转化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尚不符合退还条件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在(2023)杭萧民初字第2001号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金湖新纽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质量保证金不属于工程款范畴,判决认为:被告金湖新纽置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也同意原告在430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受对在建工程折价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情形,本院认为,原告就本案金湖广场4号、5号、6号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范围仅包括工程款37930804元,利息损失、质量保证金不属于工程款范畴,故不在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内。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工程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尚存争议,甚至出现了在同一案件中存在截然不同的态度和处理的情况。例如,在(2023)川01民终5135号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强讯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一审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与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质保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定,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而二审法院认为属于。
一审法院针对争议焦点认定如下:关于质保金是否属于工程款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因此,质保金是当事人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而提供金钱的担保,性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金钱质押,不是工程款。……3.关于三建公司主张的质保金是否享有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前所述,质保金是为了担保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而设定的担保物权,不属于工程款,因此,三建公司要求对给付的质保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则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质量保证金的定义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而强讯新和公司与三建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十条的3.1.1亦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审价条件后四个月内办理完成审计结算并同时办理完工程整体结算和财务结算后,以部分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故本案中诉争的质保金本质上仍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总结
综上所述,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对这一问题立法尚没有规定,而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就该问题,立法应当尽快做出明确规定,统一司法实践,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文字号为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行有效。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发文字号为法释〔2023〕25号,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现行有效。
[③]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为建标[1999]1号,现行有效。
[④]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发文字号为建标[2023]44号,现行有效。
[⑤]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为建质[2023]138号,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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