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俗称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2011年9月1日起个税新政执行后,年终奖的计算扣缴采取的是“老算法”,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所规定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与原来不同的是9月1日后执行新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和新个税税率。
1、实施奖金均衡分摊的筹划
根据2023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越多,那么,适用的税率就会越高。倘若职工的奖金一次性发放,那么,就会缴纳较多的税款,倘若采用分摊发放的方式来进行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也就是说,将职工的奖金分为几个月分摊发放,那么,职工将会缴纳更少的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而得到更多的实际收益。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倘若是按月发放奖金,应该将发放的奖金数额与当月的薪酬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倘若是一次性发放奖金,按照税法规定是不能将数月发放的奖金数额平均到每月与工资合并计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酬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倘若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个税免征额35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通过这种计算方式,可以发现,奖金发放高的月份适用较高的税率,当月缴纳税额自然也就较高;而奖金低的月份适用较低的税率,当月缴纳税额自然也就较低,甚至低于个税免征额3500元,就没有必要缴纳职工个人所得税。
2、避开无效的纳税期间效应的筹划方式
严格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采用的税率并不是真正的超额累进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所得税时,是根据除以12以后的商数确定的税率全额计征的,所以就产生税收临界点的问题。当全年一次性奖金达到这个税收临界点时,奖金即使增加1块钱,也会导致边际税率的增加,从而使奖金全额适用更高一级的税率,出现奖金增加、实际税后收入减少的现象。这些年终奖金的范围就称之为无效的纳税期间或负效应期间,一般包括:6000—6305.6,24000—25294.1,60000—63437.5,240000—25466.7,480000—511428.6,720000—770769.2,960000—1033333.3,1200000—1300000元。因此,企业在设计年终奖的额度时,要避开这些负效应期间,从而达到为员工节税、增收的目的。
3、实物重奖励的筹划
对于业绩特别显著的少数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年度重奖励是应该的,但以现金形式的高奖励往往会由于纳税而减少实际得到的奖励金额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所以企业要转变思路,换现金为实物,如汽车、房屋的等。尤其是汽车奖励的形式,企业以新购的汽车作为奖励,但约定企业掌握所有权,员工只有使用权,同时约定汽车费用与责任保险的归属及一个年限,该年限界满,企业会以较低的二手车价格出售给该员工,出售价格可在员工本来应纳的税额内酌情考虑。这样,企业在该期限届满前可以计提折旧和列支相关费用,增加了利润抵减项,员工又不必缴纳个税,而期满后又较低价获得了汽车所有权,可谓一石三鸟。另外,对于股份公司来说,股票期权奖励是很常见的管理层激励方式,也存在筹划的空间,公司可以将其行权日分开到不同的年度,使适用高税率的股票期权适用低税率,以达到节税目的。
咨询电话:18511557866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