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我2008年1月入职A公司参加工作,当时公司没有给我购买社保(此事已解决,双方没有争议,可以忽略),离职后2023年就职于B公司。2023年,B公司在统计年假时,说我工作年限要按首次购买社保的时间计算,造成我无法享受10年的年假,我想问B公司关于年假年限的规定是否合规合法?
朱律师:B公司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期间。因此,您在A公司工作的时间也应纳入您的工作期间之中,并根据最终累计的工作期间计算您的年休假。
关于您说的社保的问题,累计工作时间通常确实是根据社保缴费情况计算的,但是,在您没有社保或者社保不真实时,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离职证明、档案等证据材料证明您的工作时间,进而确定您可以享受的年休假时长。
关联法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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