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先生是父母的独生子,2007年陆先生的母亲因心脏病去世,2010年,不幸再次降临,陆先生的父亲在这一年患上胰腺癌,并于同年离世。
两位老人给唯一的儿子留下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价值500万的房产。二老去世后,陆先生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内,但是出于对父母离世的伤感,他迟迟没有办理房产继承和过户手续。直到2023年,父亲去世已经满十年,陆先生觉得是时候该办理继承了,于是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仅凭独生子女证明,不能直接认定为陆先生是房产的唯一继承人,还需要出具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
得知还要找祖辈的死亡证明,这可让陆先生为难了。陆先生的爷爷、奶奶还好说,早年前便已经离世。而自己的母亲并非北京人,老家在甘肃,姥爷、姥姥一直都生活在甘肃老家,母亲从生病之后,就一直没回过老家,自己也是十多年未曾踏入姥姥与姥爷的家门,这份亲情在陆先生的心里已经十分疏远。经过多方努力,陆先生终于联系上老家的亲人,这时发现,姥姥是在2009年去世的,也就是在母亲之后去世。
由此,陆先生母亲名下财产的继承人不仅有陆先生的父亲、陆先生,还有陆先生的姥姥共同继承。姥姥去世后,姥姥的份额由舅舅、姨妈和陆先生继承。如此一来,陆先生此行还需要获得舅舅和姨妈放弃继承的一份公证。
经过反复沟通,老家的两位舅舅和小姨都表示,陆先生支付补偿款50万元,三人则到公证处配合办理继承公证。
就这样,房子终于落到了陆先生的名下。可谁知,房屋刚刚过户不到半年,陆先生的妻子提出离婚,并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坚持要求分割陆先生从父母处继承的房产。这让陆先生一下懵了,急忙寻求“帮传承”律师的帮助,难道自己千辛万苦继承得来的房子,真的要分给准备离婚的妻子一半吗?
本案中陆先生既遇到了继承、代位继承的问题,又遇到了遗产被离婚分割的情形。其实这些遭遇本都可以避免,如果父母在生前订立一份遗嘱,在遗嘱中表示将唯一的房产留给陆先生一个人继承,便可以避免这一系列的问题。
所以,我们建议即使是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生前也应该订立遗嘱,避免日后给子女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陆先生的父母并未留下遗嘱,因此,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陆先生父母留下的房产,夫妻二人应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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