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不少朋友选择出行过年。那么在旅游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哪些侵权行为,游客又该如何避"坑"?1月23日,《法治热线》新春特别节目邀请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芦琳做客直播间,针对市民朋友在旅游的过程中所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析。
节目中,主持人讲述了一起典型的旅行纠纷案例。某旅行社组织20人去北京旅游。按照行程计划到达北京的第二天游长城,但导游未与旅游者协商,擅自将游长城的行程改为第三天。在第二天晚上,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雪使得游长城计划被迫取消。游客返回后,要求旅行社按照规定双倍赔偿长城门票,但旅行社拒绝赔偿。理由是旅游合同中已经做出声明:公司在保证不减少行程的前提下,保留变更旅游行程的权利,而且团队出发前已被告知,游客已经知情。
旅行社提出的拒绝赔偿的理由,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湖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芦琳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可知,旅行社的声明“旅行社在保证不减少景点的情形下,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赋予了旅行社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该声明内容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利,属于减轻旅游经营者权益、限制旅游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因此,旅游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请求认定该声明内容无效。
湖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芦琳:旅行社这则声明在给自己增加变更合同权利的同时,剥夺了游客的变更权利。旅行社这样的声明本就是公平精神的违背,看上去很严谨但未奏效,自成立之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因而,该合同条款对旅游者不具备约束力,对旅行社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起不到任何作用。
节目的最后,律师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旅游的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纠纷,如:住宿、车辆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履行,游览景点缺失,被迫购物等等问题。消费者应注意保留好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约定等书面凭证,同时还要注意收集与原承诺不相符的证据,如住宿票据、车船票据、景区门票、购物发票等证明,然后向旅游质监投诉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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