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陈营:如何区分逃税、漏税、避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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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行为根据不同前提,可能导致行为结果定性的不同。过失漏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属于漏税行为,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因不了解、不熟悉财税法规、制度,或因工作上的粗心大意而错误地使用税率进行核算申报,或失误地未计或少计应税数额与数量、主营收入和营业利润等,导致漏缴税款。
虽然逃税行为和漏税行为在客观上均可以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情况的出现,但是两种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本质的区别。逃税行为是行为主体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故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而漏税行为则是行为主体过失导致少缴漏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逃税和漏税两者在主观上存在不同,导致两者的处罚形式以及处罚程度亦有不同。行为主体故意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但是一旦被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发现,通常以业务不熟或者工作过失等理由加以搪塞。因此,在涉税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会出现“明漏暗逃”的情形。针对“明漏暗逃”这种情况,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手段以及事后态度。如若行为人有伪造、变造、印泥账薄、记账凭证的行为,或者对其实施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拒不承认,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其行为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如若行为人并未采取欺骗或者隐瞒的手段,同时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能补缴税款,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的漏税行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漏税行为并非绝对不构成逃税行为,漏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逃税行为。例如,漏税行为发生后自我发现或者他人告知,但是漏税行为人并未主动采取措施补缴少缴税款,而是采用欺骗或隐瞒等手段掩盖其少缴税款事实的,漏税行为转变为逃税行为。
纳税人利用法律漏洞或含糊之处,筹划自身经济活动,以减少应承担的纳税数额,构成避税行为。因此,即使避税行为不为法律所支持,但其在实质上不算是违法行为。又因避税通过合理的财税处理方法将纳税数额最小化,因此避税行为存在一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虽然避税行为与逃税行为之间有着相似之处,但并不能将二者混淆,以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对比不违法且合理的避税行为,逃税行为违法且不合理,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纳税义务,仍然实施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严重危害税法以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需要注意的是,避税行为亦可以转化为逃税行为。例如,立法对法律漏洞或者模糊之处进行修正,将避税行为纳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时,避税行为将会转化为逃税行为。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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