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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订立遗嘱已经不是啥新鲜事,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里,也会遇到许多始料不及的情形,如何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于日前走进南方公证处,以真实的案例和权威解读为大家解惑答疑。
夫妻一方打算订立遗嘱
而另一方却不愿意立
夫妻一方能对共同拥有的财产
单独订立遗嘱吗?
南方公证处遗嘱中心碰到过这样一个案例:AB是夫妻且均为初婚,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女儿,AB双方的父母均已故。他们在广州市购置了一处不动产,登记在B的名下,双方退休后,A希望跟B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公证,一来希望自己的独生女日后办理继承手续能更加顺畅,二来就算女儿和女婿的婚姻出现问题,也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女儿的利益。
但A办理遗嘱公证的这个想法一直没有得到B的同意,B提出各种各样不愿意办理的理由,要不就说现在办理遗嘱公证还言之尚早,要不就说春节、清明、中秋前后办理公证遗嘱不吉利,每次A提出要办理,B总是会拒绝。久而久之,A为了不影响夫妻感情,所以慢慢地也打消了办理遗嘱公证的念头。
直到某一天, A无意中发现B跟一名异性经常约会,并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B还说想等A去世后公证 | 想办理遗嘱公证,但配偶不配合怎么办?,把房屋继承下来,然后跟该第三者结婚。得知这个消息,对于A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本该夫妻二人安享晚年,尽享天伦之乐的年纪,竟然出现这么一件并不光彩的事。A决定要规划自己财产传承问题,不然说不定真会有那么一天,自己先走一步,房屋就有可能会拱手让给了那个“第三者”。于是,A来到南方公证处求助公证员。公证员在审查了相关资料后,受理了A的单方遗嘱公证申请,了结了A的一件心头大事。在遗嘱中,A将上述房屋属其占有的份额在百年之后指定由其女儿一人继承,不纳入女儿的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员告诉记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在这个案例中,遗嘱处分的房屋是A和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属于A和B的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说房屋有属于A的份额是A的个人财产,A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最大程度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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