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屋出售经纪服务达成。
第一条 房屋基本状况
委托出售的房屋(以下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坐落:;
规划用途:【住宅】【商业】【办公】【】;
房屋权利凭证记载【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
户型:室厅厨卫;朝向:;
所在楼层:层;地上总层数:层;电梯:【有】【无】。
第二条 委托挂牌价格
甲方要求房屋出售的挂牌【总价为万元(大写万元)】【单价为元/平方米(大写元/平方米)】。
甲方如果调整挂牌价格,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条 经纪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内容包括:
(一)提供相关房地产信息咨询;
(二)办理房屋的房源核验,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三)发布房屋的房源信息,寻找意向购买人;
(四)接待意向购买人咨询和实地查看房屋;
(五)协助甲方与房屋购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六)其他:。
第四条 服务期限和完成标准
经纪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房屋购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止】【】。
乙方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的完成标准为:【在经纪服务期限内,甲方与乙方引见的房屋购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五条 委托权限
(一)在经纪服务期限内,甲方【放弃】【保留】自己出售及委托其他机构出售房屋的权利。(注:如果勾选【放弃】,则房屋在经纪服务期限内即使不是由乙方出售,甲方仍须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
(二)甲方同意在经纪服务期限内将房屋的钥匙交乙方保管,供乙方接待意向购买人实地查看房屋时使用。
第六条 经纪服务费用
(一)乙方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经纪服务完成标准的,经纪服务费用【全由甲方】【全由房屋购买方】【由甲方与房屋购买方分别】支付。
(二)由甲方支付的经纪服务费用,按【房屋成交总价的%计收】【房屋成交总价分档计收,分别为:】【】。支付方式为下列第种(注:只可选其中一种):
1.一次性支付,自乙方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经纪服务完成标准之日起
日内,支付经纪服务费用。
2.分期支付,具体为:。
3.其他方式:。
(三)如果因乙方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如果甲方已支付的,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退还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纪服务费用退还甲方。
(四)其他:。
乙方收到经纪服务费用后,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第七条 资料提供和退还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经纪服务内容所需要的相关有效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资料,乙方应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并负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模板),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乙方完成经纪服务内容后,除归档留存的复印件外,其余的资料应及时退还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隐瞒、虚构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损害甲方利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不当泄露甲方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遗失甲方提供的资料原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
(二)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故意隐瞒影响房屋交易的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的房屋状况和相关资料,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自行与乙方引见的意向购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经纪服务费用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3.甲方放弃自己出售及委托其他机构出售房屋的权利,但自行或通过其他机构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4.其他:。
(三)逾期支付责任
甲方与乙方双方为主张本合同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变更本合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署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因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己方的事由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赔偿对方损失。
第十条 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如下【 】方式处理。
1、由【 西安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甲方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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