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爷今年85岁高龄,膝下一儿一女,按俗话说来是凑成了个“好”字,可以安享天伦之乐了。但最近王大爷心里却一直闷闷不乐,原来,他和老伴金大妈在为如何处理自己百年后的财产而纠结。
王大爷告诉公证君,他和老伴想把金条、外币、理财产品、股票、信托产品、金大妈的首饰、目前两人正在居住的房屋内的所有物件以及一套海南某温泉度假村的面积为86平方米的房子等财产悉数全部留给女儿。而对于儿子,两位老人打算仅把自己10万元人民币积蓄留给他。都说传统中国人骨子里的“重男轻女”思想遗嘱立完后的二三事,您知道多少? | 公证普法,为啥在王大爷这里却调了个?原来,王大爷的儿子不孝顺,一年到头也不来看望父母,就连金大妈身患重病住院期间也没去医院看一眼,更别说床前照顾、端水送饭了。同时还有另一个原因,就是儿子膝下无后。
公证君向大爷详细说明正确立遗嘱的几种方式以及书写遗嘱的格式等事项。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生效的要件包括:
1.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健康、心智健全,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4.遗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遗嘱是由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内容为伪造或是篡改的,那么尽管立了遗嘱,也是份没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证明效力最高。
公证君当场为王大爷和金大妈草拟了一份遗嘱,在里面对包括房产等上述所述财产的分配均做了详细的说明,并特别强调“根据儿子女儿的实际状况和对父母的孝心而做的财产分配”。
同时公证君还提醒大爷,尽管立下遗嘱,女儿在取得房产的过程中或许也会遇到不顺。
大爷不解,我通过公证立下遗嘱,我的女儿为什么就不能顺利得到那套房产呢?
女儿得房“难”的原因在于两方面:
一是,由于遗嘱在遗嘱人去世后才发生效力,遗嘱人在世期间,遗嘱所涉的财产依然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但要注意,如果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因遗嘱人的生前行为已经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或者灭失,那么遗嘱视为被撤销。也就是说如果王大爷和金大妈在世时就把房产过户给女儿或是其他人,这份涉及房产的遗嘱就不发生效力了。
二是,遗嘱生效后,房产需要通过遗嘱继承才能过户到女儿名下,而遗嘱继承的依据是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如果继承人之间对遗嘱是否为最后一份存在争议,协商不成可能会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大爷立遗嘱将房子交给女儿,在遗嘱生效后,女儿办理遗嘱继承时,大爷的儿子万一提出反对意见,女儿可拿出遗嘱主张继承房产的权利,来对抗儿子的异议。因此不排除面临诉讼的可能,但公证遗嘱能够作为有力证据来保障女儿的利益。
小贴士
关于遗嘱继承还有两点要注意:一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如果先于遗嘱人去世的,遗嘱所涉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二是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两位老人在公证人员的帮助下,顺利地完成了遗嘱公证,也明白了遗嘱立后的各种问题。
遗嘱能够保证遗嘱人的意愿在其百年之后得到实现,让继承人分配遗产时有据可依、避免纠纷,而遗嘱的成立、生效乃至遗嘱继承的实现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因此遗嘱立后并不意味着一切圆满,还需要多多留心相关法律,“身后事”才能妥妥当当。
公证君想说:你把我养大,我陪你到老。父母总会渐渐老去,无论我们年龄多大、飞得多远,做儿女的都要心怀感恩,孝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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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公证处 李珊珊
案例提供|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公证处 李胜昕
图片来源| 百度图片
编辑|董颖、朱星辰
审核|张中澜
主办单位| 江西省公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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