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防止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如果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又确实发生了房屋租赁的事实,比如自然人之间的一些短期房屋租赁行为,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人民法院就个能以没有书面合同为由而拒绝受理该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特别是较长期限的具有商业行为的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合同的一般条款之外,一般而言应具有这样一些条款:
(1)应约定房屋租赁的期限。
具体包括房屋交付期限,租金交付期限以及租赁的起始时间。
(2)应约定房屋租赁的用途。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特别是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应约定房屋租赁的价格。
一般而言,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等应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
承租人代为交纳的,应在租金中扣除。
对于租赁双方共用同一个水表、电表、煤气表的,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摊费用的方法或比例。
口头约定也是签订合同的形式之一,租赁双方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进行了口头约定的,承租人交纳押金后,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退还押金,如果承租人提前退租,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退租的,出租人可以不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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