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今天的人们都知道知识产权很重要,但究竟有多重要?国际上有一个笑话,如果你遇险了,在一个荒无人烟的地方,你发信号、点火堆、大声呼救都没有用,但是你只要画一个“米老鼠”像,迪士尼的知识产权团队一定跨越千山万水、不远万里把你带回去送上法庭,向你主张权益。这虽然只是一则笑话,但在现实中,迪士尼不遗余力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影响到美国修改著作权法。为了延长著作权的寿命,迪士尼力促美国国会及总统将著作权有效期延长至作者死亡后70年。
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松尼波诺著作权期延长法案》(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根据该法案,1978年1月1日以后创作完成或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可以获得终身及身后70年的保护期,而职务作品可以获得自发表之日起95年或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20年的保护期,以先到为准。对于在1978年以前已发表或已登记的作品,只要在28年版权保护期限届满后有效进行续展的,最长可以获得95年的保护。据此法案,米老鼠的版权延长至2023年。《松尼波诺著作权期延长法案》因此也被称为“米老鼠条款”。
知识产权对于企业重要,对于消费者也同样重要。比如,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一旦购买到侵权假冒商品,可以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在知识产权领域,虽然商标与消费者日常生活的联系更直观、更密切,但实际上,消费者平时不太关注的专利、著作权、地理标志等同样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已经形成体系,可以有效地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本文将对与此相关的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分析,以期帮助消费者了解,一旦你购买到侵权假冒商品时,如何依法维权,有哪些法律你应当熟知。
在我国,以民法典为知识产权的立法渊源,以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专门法律法规为监管处罚依据,以刑法为刑责震慑保障,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法作为兜底保障,加之上述法律法规配套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我国融入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已经形成体系。
(一)民法典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特别规定。
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得到民法典的确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在这些对侵权责任的普遍性规定的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机统一。
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均对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相应的规定。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明确了保障消费者利益为立法宗旨。
专利法立法宗旨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到“消费者”,但是其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此利害关系人包括消费者。
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强化著作权法的实施,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利于提高消费供给的数量和质量,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精神产品的增多,著作权在保护消费者虚拟财产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民法典在传统公认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三大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将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也明确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消费者人身安全毫无疑问是公众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产品地理标志在消费者选购商品中,也是重要的参考信息,有的甚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在商业秘密方面,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后果,可能是增加了供给,破坏了市场的供求关系,也可能影响正常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如特殊的产品工艺的和稀缺性决定了其展示价值,而由于技术信息被侵犯,造成其在市场上的仿制品泛滥,其商品价值会迅速降低。
反垄断法、广告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也有相应的规定。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一条的规定,又和专利法中的标准必要原则相对接,并且在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中也有上位法的规定,具体为“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为做好专利监管,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三)刑法明确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罪名,对严重的侵权假冒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案,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别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从而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第一次以刑法基本法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加大了对于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条款详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
侵权知识产权罪的构成要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专有权利,必须是主观故意的结果犯,行为人主观过失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就要求销售者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对于侵权行为未造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认定,不同罪名的认定有上有所区别,如“个人侵犯著作权犯罪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对使用类似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同样会涉嫌刑事犯罪。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法之间的转致适用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假冒行为属于欺诈行为的一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消费维权实践中,多数取得加倍赔偿的案件也是关于侵权假冒产品的。假冒行为,一般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商标、专利标记、他人署名等。对应也是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规定。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中“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理解问题,目前多数观点认为,另有规定应是指关于食品安全和商品房买卖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按商标法的这条规定,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可以最高主张损失五倍的惩罚性赔偿,这个赔偿的力度是大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的力度的,不过商标法中的这个权利人是否包括消费者存在争议,多数人认为这里的权利人是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而因为商标侵权受到损失的消费者只是利害关系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笔者支持假冒商标中涉及消费者权益加倍赔偿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是除了主体应是注册商标专有人或者是被授权人之外,还有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数额的适用条件是要“情节严重的”才适用,而消费者个案很难上升到情节严重。如果为了一两个案子,将关于假冒商标的消费者权益加倍赔偿案转致到商标法,会造成维权中的理解冲突、定损争议等一系列问题。笔者之所以论述这个问题,也是因为目前已经有职业索赔人盯上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法律的适用是严肃的,不是索赔人认为个案中哪部法赔得高就先选哪部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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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德志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监督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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