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企业)签发的,银行以外的付款人(企业)承兑(兑现)的,由付款人(企业)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企业签发,银行不承担任何担保、付款责任,所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能否兑现,完全取决于签发单位的资金额度和兑付意愿。签发单位资金不足,票据无法兑现;签发单位不愿意兑现,自然也无法兑现。因此在接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时应当考虑企业的商业信誉、资金实力、经营风险等其他因素。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如能付款,则自然不会引起纠纷。若到期后未能付款,则会引起纠纷;企业作为持票人,应如何处理呢?律师建议如下方案:
一、持票人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去处理。
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例如,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等,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如买方因购买货物而签发并交付票据,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与收款人因此发生票据关系,其原因关系即是买卖关系。票据到期后如购买人未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出卖人可根据签订的合同、合同义务已履行的证据及其他的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购买方支付货款、支付违约金等。
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双方签订的的合同、合同履行的证据材料等。
二、持票人按照票据法律关系去处理。
票据关系独立于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对票据权利的效力都没有影响。
票据签发或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票据法》所规定的条件,即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即使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缺陷、或被解除、或被撤销,均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有效性。
票据债权人行使权利时,无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只须持有有效的票据即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缺陷等事由来对抗非直接当事人的善意持票人
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票据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票据,背书必须要连续;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时,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证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后十日内提示承兑人承兑的证据。
通常持票人都是在票据到期日前提前提示付款,在提前提示付款的情况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一直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该种状态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具有持续性,虽然持票人提示付款的行为在票据到期日前已经发出,但是该状态持续至票据到期日之后,即持票人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提示付款而实际未获付款的提示付款行为具有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的法律效果。
三、两者处理的结果差异。
1、按照票据追索权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2、按照基础关系去处理,需要根据双方的合同性质、合同约定等确定最终的诉讼请求。
四、哪些情况下会丧失票据权利。
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五、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如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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