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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一览:

1、我国律师执业中违纪行为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2、律师执业基本常识 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与律师法的区别

我国律师执业中违纪行为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律师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包括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种类。

1.训诫。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训诫处分,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2.通报批评。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通报批评是在内部范围内进行。

3.公开谴责。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一定损失的,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4.取消会员资格。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 *** 人,或者 *** 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 *** 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 *** ,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基本常识

1.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之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之一节基本准则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第二节执业职责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第十七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2. 做律师需要懂哪些法律

律师资格,是指从事律师业务者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即持有律师资格证书(2002年前)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2年后)。取得任一证书视为获得律师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两种途径: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和经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你要获得律师资格证,首先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其后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这就不用说啦,呵呵。 《律师法》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第七条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3. 律师基本常识

就“律师”的本质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上述四项本质属性(或说本质特征),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项,皆不能成为“律师”。

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或简称“法律服务工作者”。

详情可参考这个 /htm/column57。

4. 律师执业有什么

律师的执业保障是指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的保障。

律师执业保障关系到律师执业的顺利进行和整个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律师执业保障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权保护的需要,在目前律师执业环境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更应强调律师执业的应有保障,特别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 证据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重要事实依据,决定着案件的性质和法律服务的质量,因此,证据对律师有着特别的、重要的意义。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 *** 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护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5. 考律师资格证要注意什么

在校生不可以

必须是本科毕业法律专业或者有法律工作实务的非法律专业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 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8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先纠正一个常识性错误现在该考试叫做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考取证书是法律职业资格证考取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6. 请问考律师资格证要准备什么知识

应该改成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了吧。

指定教材就是法律出版社的,俗称"三大本",一般每年4月中旬面市.现在许多人也极力推祟万国的,那套书也很好,但他只突出了一些重点难点的知识,更多的细节内容还是需要看教材. 律师资格证 必须是本科毕业,法律专业或者有法律工作实务的非法律专业。在校生不可以考! 现在该考试叫做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考取证书是法律职业资格证,考取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2002年全国平均通过率为6.68%,2003年为8.75%,2004年为11.22%,2005年稍有提高为14.39%。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 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8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7. 职业律师应该具备一些什么技能

一、律师硬性条件:

1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2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3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4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律师的软条件:

性格特征、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判断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的综合。

8. 39、律师执业纪律基本内容有哪些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具体的内容可查阅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与律师法的区别

1、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评价律师执业行为的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准则,是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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