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客观: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 *** 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中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200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应当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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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为: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分为三级:
之一级,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彻底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第二级,人体器官严重畸形或者缺损,有严重的功能障碍或者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第三级,人体器官严重畸形或者缺损,有严重的功能障碍或者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一, 劳动能力鉴定 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 工伤 职工 伤残等级 的标准,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相关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会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中国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这是 工伤鉴定 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职工非因工 伤残 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作用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是由 *** 提供的统一平台上得出的第三方较为公平的结论; 也是批准因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退休 、退职的科学依据。 另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供的正确结论也是合理调换因工受伤、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 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会有三种后果: 一是使劳动者可能永远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二是使劳动者不能再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工作岗位或职业,三是使劳动者本人恢复适合他的工作岗位或职业。 到底会导致哪种后果,要依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而定。 劳动能力鉴定第三个方面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定职工因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保障受伤害职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质帮助的基本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依据。 第四个方面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职工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提供了政策、标准依据,也保护了受工伤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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