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没有废止,截止2023年,虽然我国已经颁发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依旧具有法律效力,并没有出废止的任何信息。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没有废止。
法律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公司法》182条所述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指的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因而,享有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条:
一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在起诉当时应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
二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单独或者合计依其对公司的出资额或者对公司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比例应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全部表决权的1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之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和20条都涉及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但有一些区别。
第19条规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要求公司履行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查阅、复制公司文件、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等。如果公司拒绝履行,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股东权利,并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因公司拒绝履行股东权利而造成的损失。
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要求公司赔偿因公司行为或者公司决策造成的损失。这些行为或者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的规定,公司决策不当或者违反股东利益等。
因此,第19条主要涉及股东权利的保护,而第20条则主要涉及公司行为或者决策给股东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当股东产生矛盾,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做出解散决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律依据:《公司法》之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之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之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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