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很多小伙伴失业频繁,经常听到的经济补偿金N,N+1,2N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所谓的N就是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以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计算,工作N年,经济补偿N个月工资。
N+1的“+1”是指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
在HR日常的工作里,符合+1的情况实际只有劳动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况。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而在劳动法的第40条里,如果提前了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是无需额外支付“+1”的代通知金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以上的三种原因,也无需支付“+1”的待通知金。
具体到地方,如果有地方法规对于待通知金有相关规定,从地方法规。就好比国家规定产假天数为98天,黑龙江地区规定产假为180天。
2N 的赔偿金一般出现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项关于支付二倍工资的补偿原因是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二倍工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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