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范围: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其他珠宝玉石贵重首饰(含包金、镀金)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计税依据
一般情形,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连同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利润率”一律定为6%。
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批发加征)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不含税销售额。
适用税率:从价税率11%,从量税率0.005元/支(复合计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批发对批发不交税,批发给零售商时交批发环节消费税。
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征收(零售加征)
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环节:零售环节加征。
税率:10%。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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